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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5人被拘留,只因为他们对共享单车做了这些…

浏览:     发表时间:2018-06-25 11:10:23

共享单车进入东莞已经很久了

不得不赞叹

路边的单车已然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黄 蓝 绿



越来越多的小伙伴每天出门第一件事

就是寻找一辆共享单车出行

然鹅~

但也有人说共享单车

像一面镜,能照出一个人的素质




共享单车遭到破坏已经屡见不鲜

下面这些情景

你有没有遇见过呢?


故意损坏共享单车

私自对共享单车上锁

损毁共享单车二维码


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


也许有的人认为损害、私占共享单车

只是道德素质问题

但故意破坏单车、将共享变成独享的行为

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更是可能触犯法律!

日前,长安公安分局召集在长安投放共享单车的摩拜、哈罗、ofo等公司区域负责人召开座谈会,部署开展涉共享单车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为期2个月。

自6月14日行动开始,至6月18日,5天时间,长安公安分局共侦破涉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案件25宗,行政拘留25人。



典型案例

1
毁坏锁具


6月16日,霄边派出所民警在霄边中惠新城门口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骑着一辆无锁的哈罗共享单车,遂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经查,该男子名叫鲁某,其交代自己使用锤子等工具将该共享单车锁具砸坏,并将该共享单车占为己有,供自己使用。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2
私自上锁


6月17日,长安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长青路沃尔玛超市附近时发现一辆摩拜共享单车被加装锁具。经蹲点伏击,民警抓获加装锁具的男子张某强,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张交代自己对共享单车加装锁具是为私自占有,供自己一人使用。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3
破坏二维码


6月14日,厦岗派出所民警在厦岗市场附近巡逻时发现一男子骑行的共享单车前后二维码均被损坏,遂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审查。经查,该名男子叫马某,其交代其于数日前使用打火机将OFO共享单车前后两个二维码烧毁,使得其他人无法扫码骑行,自己通过密码解锁,私占骑行。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4
私藏单车


6月15日,厦岗派出所民警在厦岗福海路段机动设卡时,发现一男子骑着一辆无锁具的共享单车,形迹可疑,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查,该名男子叫涂某云,其于5月1日用石头将一辆OFO共享单车的锁砸坏,并将该共享单车藏匿在自己的出租屋车棚内,供自己使用。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聚焦


长安警方“首创”针对破坏共享单车的重点打击专项行动


破坏共享单车现象在东莞乃至全国都较普遍。对于此次行动,昨日,长安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伍警官作了说明。



“现在是全民共享时代,共享产品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破坏损毁共享单车的行为给群众带来很大不便,同时对社会风气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对有关公司也带来很大财产损失。群众对保护共享产品有很强的诉求。我们考虑以群众诉求为工作的出发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行动的重点,结合长安镇共享单车破坏现象严重的实际情况,开展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打击专项行动。这种针对共享单车进行的重点打击行动,在东莞警方来讲,是首创。”伍警官说。


(长安公安分局的专项行动获得了不少群众的肯定)


接下来,长安公安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打击,对任意损毁、占用共享单车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警方提醒:

广大市民群众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精心维护,对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将单车另行加锁、私自存放等行为,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将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1、盗窃车辆或者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及其零部件。


2、恶意损毁。实施撬砸、焚烧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


3、私自上锁,非法占用。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


4、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车辆故意丢弃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发现的地点、部位。


5、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



具有以下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查处涉共享单车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行为动机、实施对象、行为次数、实施状况、危害后果和行为人认识态度等情节,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一 )行为人撬开路边停放的共享单车车锁用于自己使用、经营使用的或直接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池的,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 )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行为人对明知是盗窃的赃物共享单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追诉标准的,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共同犯罪以盗窃罪认定。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行为人私自给共享单车加锁,排除他人使用的,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构成寻衅滋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共享单车价值二千元以上或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罚,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待共享单车

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

你对警察蜀黍的做法怎么看?

如果你赞同

请给他们点个赞!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

欢迎关注:东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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